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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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hbj-2020-0064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信息公开发布审核(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发布审核(保密审查)。

第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第三条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我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科室(单位)在对外发布信息前要经过严格的三级审核。

(一)信息制作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

(二)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三)信息产生科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和负责保密工作局领导是信息公开审核(保密审查)把关的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

第六条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各科室(单位)需填写《信息公开审核(保密审查)表》(附后),经审查后通过后立即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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