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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7 阅读: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和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有效解决煤矸石乱堆乱放和粉煤灰环境污染问题,按照省环保厅《全省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治理大检查工作方案》《关于对全省煤矸石、粉煤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督查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和规范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加强煤矸石和粉煤灰堆场的生态修复,减少煤矸石和粉煤灰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建立煤矸石和粉煤灰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坚持综合利用为主,规范处置为辅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工作,基本实现:非法煤矸石和粉煤灰堆放场得到清理,煤矸石和粉煤灰堆放场达到规范处置要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初见成效,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得到加强。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历史遗存,明确责任主体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对煤矸石和粉煤灰堆放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无法明确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先行负责;2018年10月底前要完成所有散乱非法堆放点的清理,恢复原土地功能。

(二)制定整治方案,消纳历史存量

对于体量大,短期无法清理的堆放点,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期限,采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消纳煤矸石、消除矸石山;对于无法综合利用的,必须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程。

(三)拓展综合利用,控制固废增量

制定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利用煤矸石和粉煤灰生产建筑材料项目建设,鼓励在建筑、道路等工程中使用煤矸石和粉煤灰制品,开展煤矸石井下综合利用和井下充填开采试点。

(四)强化规范建设,杜绝非法堆放

强调合法固废堆存点的规范化建设,做到依法建设、依法运行、依法封场恢复生态;对于确实需要新增处置点的,要由县(区、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制定区域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整体处置方案,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依法建设,确保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杜绝非法堆放。

四、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综合整治标准,并指导整治工作;对各治理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审核、负责新增处置点的环评等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相关手续,新增处置点的选址工作。

(三)经信部门。负责拓展综合利用渠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相关企业积极进行固废的综合利用。

(四)煤炭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煤矿矸石的整治工作。

(五)安监部门。负责堆场的安全防控,确保堆场安全运行。

(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相关企业负主体责任。

各县(区、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合力解决问题的工作格局;要切实起到组织、监督、协调、保障作用,确保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治理工作安全、有序、高质、高效完成。

(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煤矸石、粉煤灰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环保规范要求,完善煤矸石和粉煤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确保煤矸石和粉煤灰治理取得成效。

(三)强化统筹调度。建立月调度、季通报机制,各县(区、市)要确定专门联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通报煤矸石、粉煤灰综合治理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四)严格执法问责。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隐患整治不彻底或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工作不严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法倾倒固废、违法占地、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造成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