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2018年市城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 专项治理方案
为推动市城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主要控制对象,以消减VOCs排放量为着力点,按照敏感区域全治理、重点行业企业严控的原则,通过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市城区VOCs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在2017年省定任务全面完成和严格监管基础上,进一步加强VOCs排放行业企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到2018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行业企业治理。
三、治理范围
治理范围: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有机化工类,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医药制造类,家具制造、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表面涂装类,印刷业等包装印刷类,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橡胶和塑料制品类;以及化工原材料贮存、汽车修理、加油站(库)、干洗行业(重点区域)。
四、进度安排
(一)进一步摸底调查阶段(2018年1月10日-1月底前):确定治理任务及方案制定阶段。
根据本方案确定的VOCs治理行业范围,进行拉网式排查,进一步确定全口径治理清单(含已治理完成和正在进行企业)。要积极指导列入治理范畴的企业,按照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求(详见附件1),以及污染物排放要求和行业治理技术规范,编制VOCs“一厂一策”综合整治方案。
要求:为便于后期跟踪督办,要将治理任务项目化、清单化,并及时将治理任务和综合整治要求下达相关企业。1月底前企业要完成综合整治方案制定,榆次分局和开发区分局要将附件3(2018年晋中市VOCs排放摸底调查情况表)报回市环保局。
(二)项目建设及自验阶段(5月底前)。
要督促企业尽快签订治理合同,及早开工建设。必须按照5月底前治理项目全面完工并稳定运行的要求,倒排工期,加快工程进度。
要求:企业在治理前要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设计、施工、运营过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2018年4月底前,列入治理计划的项目要全面进入调试运行阶段,确保5月底前,已建VOCs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要督促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验(委托具备VOCs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合格后,企业要向所在区环保局提交“一厂一策”治理方案、治理合同、监测报告(医药和合成橡胶企业还需同时提交LDAR检测报告)、VOCs治理工作总结,以及市县级环保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等,作为企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和申报治理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8年6月底前)
严管已建成运行企业,确保达标排放。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调度和不定期检查。6月1日-15日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逾期未完成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限)产整治,对排查、整治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
五、排放要求
在国家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及山西省正在制定的《山西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发布之前,本次VOCs专项整治的医药、农药、合成橡胶、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参考表一、表二确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开展治理。其中,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有组织源排放限值参考(表一)
行业 | 工艺设施 | 污染物项目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最低去除效率(%)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医药制造 | 有机废气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60 | 90(1)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甲醇 | 20 | —— | |||
丙酮 | 60 | —— | |||
农药 | 有机废气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80 | —— | |
苯 | 1 | ——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40 | —— | |||
合成橡胶 | 有机废气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80 | 90(1) | |
苯 | 4 | ——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30 | —— | |||
表面涂装 | 有机废气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60 | 70(1) | |
苯 | 1 | ——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20 | —— | |||
包装印刷 | 有机废气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50 | 70(1) | |
苯 | 1 | —— |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 15 | —— | |||
注:(1)对于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以水性材料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做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 |
企业边界排放限值参考(表二)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mg/m3) |
1 | 非甲烷总烃 | 2.0 |
2 | 苯 | 0.1 |
3 | 甲苯 | 0.6 |
4 | 二甲苯 | 0.2 |
5 | 甲醇(1) | 1.0 |
6 | 丙酮(1) | 1.0 |
注: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参考本表规定的限值。 (1)医药制造类企业参考甲醇、丙酮的标准限值规定(生产中不涉及该物质的可不执行)。 |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强化技术指导,落实工作资金,明确责任单位,摸清全部家底,建立工作台账,环保、发改、经信、质监、住建、规管、食药、交通、工商、商务等部门及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作协调、督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VOCs排放行业整治,加快推进各项治理工程。
(二)强化运行监管。
要逐步建立完善辖区内工业企业VOCs监测、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的监测和现场核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监测结果,确保VOCs治理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要健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实施信息公开。
推进环保信息公开,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VOCs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行业企业未按要求开展VOCs综合整治、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违法事实及处罚措施等信息,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附件:1、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点
2、重点行业VOCs行业分类表
3、2018年晋中市VOCs排放摸底调查情况表
附件1
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点
一、有机化工
1、鼓励采用绿色化学技术。鼓励生产水性溶剂、低有机溶剂、低毒、低挥发性的农药制剂、医药制剂和其他专用化学品,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实施原料替代。
2、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处理。
3、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4、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治理。对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等生产全过程应配备废气收集和净化系统。收集的废气宜预处理与末端处理结合,并选择成熟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分类、分质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5、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装卸过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固定顶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6、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鼓励对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生化池、沉淀池等产生VOCs逸散和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和收集措施,废气处理达标后排放。
7、医药、医药和合成橡胶生产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建立密封点检测台账,保存好检测、维修记录。泄漏检测与修复应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方法和要求。
二、表面涂装
1、提高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大于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2、规范原辅材料储存、调配与转运。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有机溶剂的原辅材料应密闭存放,调配作业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
3、完善废气收集。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废气收集主要包括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风干等)废气,其中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宜分类收集。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应自动同步启动。
4、加强废气处理。涂装废气应优先设置有效的漆雾预处理装置,鼓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单独处理。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
5、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三、包装印刷
1、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和工艺。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油墨、胶水、清洗剂,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推广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2、完善废气收集。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印刷和包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墨废气,上光废气,涂胶废气及各过程烘干废气,原则上烘干类废气应单独收集。涂墨、上光、涂胶等生产设备应密闭,密闭间应维持微负压(车间环境负压改造)。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
3、加强废气处理。对单一组分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难以回收的烘干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法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基础上,也可考虑作为油/气为燃料的烘干供热设备的空气补风。难以回收的调配、涂墨、上光、涂胶等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燃烧法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法、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处理。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
4、健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橡胶制品制造
1、加强源头控制。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鼓励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自动配料、自动进料、自动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推广硫化装置设置负压抽气、常压开盖的自动化排气系统,提高污染物收集效率。
2、严格工艺废气收集。废气收集装置应涵盖所有产生VOCs的工序装备,如塑炼、混炼、压延、硫化、定型、脱硫、打浆、浸胶等生产环节以及溶剂储罐、溶剂贮存车间等易产生VOCs的区域。其次,优先进行密闭收集,在无法密闭收集的情况下,安装集气罩进行引风收集,确保较高的废气收集率。
3、加强工艺废气治理。橡胶制品企业应重点关注炼胶废气、硫化废气、打浆浸胶废气和再生胶脱硫废气治理,经处理后废气须满足相应标准要求,且车间及厂界无明显恶臭。企业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可满足实际需求的VOCs治理技术。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产生的废吸附剂按相关要求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